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申请重新审批、核准或申请核准文件延期,应一同重新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意见延期审核。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均需编制节能报告(不再分别表述为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节能登记表),建设单位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节能报告,建设单位、编制机构对其编制的节能报告真实性负责。建设单位应当在申报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时,同时报送项目节能报告;符合单独节能审查条件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取得有相应权限发改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符合单独节能审查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不作为核准或备案的前置条件,但建设单位需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取得有相应权限发改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年综合能耗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作为项目审批的要件和项目验收、节能监察等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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